例如,壹個用能單位的年度碳排放限額為654.38+0萬噸。如果這個單位通過技術改造減少汙染排放,每年碳排放8000噸,那麽多出來的2000噸可以通過交易出售,而其他用能單位也可以通過交易購買,因為原來的碳排放限額不足以擴大生產需要。這樣就控制了整個大區域的碳排放總量,可以激勵企業提高技術和工藝。
碳排放權交易的概念源於1968,美國經濟學家Dyers首先提出了“排放權交易”的概念,即建立排放汙染物的法定權利,並以排放許可證的形式表現出來,使環境資源可以像商品壹樣買賣。當時,染料商給出了在水汙染控制中的應用方案。隨後,在解決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減排問題上,也應用了排汙權交易手段。
1997年,全球有100多個國家因全球變暖簽署了《京都議定書》,規定了發達國家的減排義務,提出了三種靈活的減排機制,碳排放交易就是其中之壹。
2005年,隨著《京都議定書》的正式生效,碳排放權成為壹種國際商品,越來越多的投資銀行、對沖基金、私募基金、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參與其中。基於碳交易的遠期產品、期貨產品、掉期產品、期權產品不斷湧現,國際碳排放交易進入快速發展階段。
根據世界銀行2009年發布的報告,2008年全球碳排放市場規模擴大至6543.8+0263億美元。作為壹個金融市場,碳市場正在吸引更多的投資關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