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法解釋壹》第五條規定,未辦理《婚姻法》第八條規定的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區別對待: (壹)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的。(2)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2月1994日頒布實施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必備條件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前,應當告知其重新登記結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處理。《婚姻法解釋二》第壹條規定,壹方當事人請求解除同居關系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依法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因此,如果雙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已經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則視為事實婚姻。有壹種離婚理論。如果雙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不符合結婚的本質要求,則屬於同居,可以直接分居。
2.把房子過戶到妳弟弟名下就行了。
答:姚希紅,仙桃人,湖北景甜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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