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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對正當防衛的指導意義

《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的總體要求:

1.把握立法精神,嚴格公正辦案。自衛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要準確理解和把握正當防衛的法律規定和立法精神,堅決依法認定符合正當防衛成立條件的。要切實防止“誰能鬧事就有理”、“誰死傷就有理”的錯誤做法,堅決捍衛“法律不能向違法低頭”的法治精神。

2、堅持法制統壹局面,維護公平正義。在認定是否構成正當防衛、防衛過當、量刑過當時,要註意查明因果,分清是非,確保依法辦案、合情合理、符合人民群眾的公平正義理念,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壹。

防衛過當的具體應用:

1,準確把握防衛過當的認定條件。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認為防衛過當應當符合“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二者缺壹不可。

2.準確認定“造成重大損害”。“造成重大損害”是指對行為人造成嚴重傷害或死亡。造成輕傷及以下損害的,不屬於重大損害。防衛行為雖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但未造成重大損害的,不應認定為防衛過當。

綜上,為依法準確適用正當防衛制度,保障公民正當防衛權利,鼓勵見義勇為,弘揚社會正氣,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刑事司法工作,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條

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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