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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檢察院如何抗訴撤銷仲裁裁決民事裁定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檢察院如何抗訴撤銷仲裁裁決的民事裁定,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已於2000年6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2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7月5日起施行。

2000年7月1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檢察院撤銷仲裁的意見

關於人民法院如何處理對裁定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訴問題的批復

(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第1121次會議通過(法釋[2000]17號)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妳院[1999]第183號《關於下級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民事裁定中檢察機關如何處理抗訴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檢察機關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訴撤銷仲裁裁決,沒有法律依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九條規定,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後,當事人可以達成新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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