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31日前提起的民事訴訟中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銷毀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對於2015 10 31之後提起的訴訟,刑法第307條規定的妨害作證罪;以暴力、威脅、賄賂等手段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構成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擴展數據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司法解釋
關於懲治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的規定。根據該款規定,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關於懲治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犯罪的規定。這裏的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包括偽造虛假居民身份證和變造真實居民身份證、更改姓名和年齡等。
該款根據犯罪情節輕重,對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規定了兩級處罰:1。情節壹般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2.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裏的“嚴重”主要是指頻繁、大量偽造、變造的;大量非法獲利;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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