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刑事拘留程序是指公安機關在接到刑事案件後,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具體流程包括:在立案階段,公安機關根據舉報和初查結果決定是否立案偵查;在傳喚階段,公安機關可以傳喚相關人員協助調查,包括嫌疑人、證人;在審判階段,公安機關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詢問、訊問等偵查活動;在刑事拘留決定階段,公安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可能逃逸、毀滅證據、阻礙偵查等情形的,可以依法決定對其進行刑事拘留。拘留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日,必須經過批準,並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近親屬,提供拘留通知書。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時決定是否繼續羈押。
如何對派出所的刑事拘留決定提出上訴?被刑事拘留的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公安機關的上壹級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申訴,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核實情況,作出決定。
派出所刑事拘留程序是公安機關為偵查犯罪行為而采取的強制措施,需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拘留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日。被刑事拘留的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申訴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 *公安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審查是否需要批準延長本措施。拘役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