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追回或收取嫖資

追回或收取嫖資

法律主觀性:

賣淫是康復。《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壹條規定,治安案件中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應當予以處理;賭博用具、賭資、吸食、註射毒品的用具以及本人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工具,予以沒收,並按規定處理。違反治安管理取得的財物,應當追繳並返還被侵害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壹條,辦理治安案件中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博用具、賭資、吸食、註射毒品的用具以及本人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工具,予以沒收,並按規定處理。違反治安管理取得的財物,應當追繳並返還被侵害人;沒有侵權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登記、公開拍賣或者處置,所得收入上繳國庫。

  • 上一篇:派出所刑事拘留程序
  • 下一篇:鋪天蓋地的短信轟炸符合法律規定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