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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天的證明期怎麽算?

法律分析:1。舉證時限的起點是從被告收到法院傳票之日起算。民事訴訟舉證時限壹般為15天。舉證期限的最後壹日是法定節假日的,法定節假日不計算在舉證期限內,舉證期限順延至節假日的第壹日為期間屆滿日。超過法定舉證期限的,視為自動放棄舉證。

二、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提供證據的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認可。人民法院應當規定舉證期限,第壹審普通程序案件舉證期限不得少於十五日,第二審案件當事人提供新證據的期限不得少於十日。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申請對已經提供的證據進行反駁或者補正證據來源和形式的缺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重新確定舉證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九條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舉證的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認可。人民法院應當規定舉證期限,第壹審普通程序案件舉證期限不得少於十五日,第二審案件當事人提供新證據的期限不得少於十日。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申請對已經提供的證據進行反駁或者補正證據來源和形式的缺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重新確定舉證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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