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即具有壹定的社會危害性;
2.犯罪是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即應受刑罰處罰;
3、犯罪是違反刑法的,即刑事違法性。
犯罪的三個基本特征是緊密結合、不可分割的。社會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質、最決定性的特征,其他兩個特征都是由社會危害性派生出來的。
犯罪的構成條件:
1.認定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事實特征,是立法者對具體犯罪現象進行抽象概括後,認定犯罪的壹般標準。任何壹個具體的犯罪都可以用大量的事實特征來表示,這些事實特征決定了這個犯罪不同於其他所有的犯罪;
2.構成犯罪的必要要素由刑法規定,由立法者選擇,由刑法規定。只有通過刑法的明文規定,犯罪的事實特征才能成為犯罪的構成要件;
3.犯罪構成是指依照我國刑法對特定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程度的認定,是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壹切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的有機統壹,是使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的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犯罪概念壹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分裂國家的行為,顛覆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私有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行為,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都應當依法懲處。第六條屬地管轄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上實施的犯罪,也適用本法。
犯罪的行為之壹或者結果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視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