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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直轄市關於審理信息公開行政案件的規定

法律解析:為正確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行政審判實際,制定本規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壹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政府信息公開中的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壹)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拒絕提供或者不予答復的;

(二)認為行政機關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請要求的內容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適當形式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或者依他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侵犯其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

(四)認為行政機關提供的與自身有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要求行政機關予以糾正,行政機關拒絕糾正、逾期不答復或者拒絕移送有權機關處理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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