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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座談會紀要的法律效力

這樣的會議紀要沒有法律效力。最高法院發布的正式文件,只有司法解釋才具有法律效力。

此前,會議紀要確實適用於司法解釋。比如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全國法院減刑假釋座談會紀要的通知》作為司法解釋。但97年後,最高法院出臺了《關於司法解釋的若幹規定》,規範了司法解釋,會議紀要不能再作為司法解釋。

根據這壹規定,司法解釋具有以下特征:

1,必須經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並由最高法院以公告形式在《人民法院報》上公布。

2、分為三種,第壹種是對某壹類案件或某壹問題如何適用法律,稱為“解釋”;二是對司法工作提出的規範和意見,稱為“規定”;三是對高級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關於具體問題的請示的批復,稱為“批復”。沒有其他形式。

3.司法解釋的第壹部分必須寫有“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 *次會議通過”的字樣。

4.司法解釋可以在司法文書包括判決書中引用,但在格式上要先引用適用的法律條文,再引用適用的司法解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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