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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經營食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違反國家鹽業管理的有關規定,非法生產、儲存、運輸、銷售食鹽,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第二條非法經營食鹽,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非法經營食鹽量在20噸以上的;

(二)因違法經營食鹽受到行政處罰兩次以上,且違法經營食鹽數量在十噸以上的。第三條違法經營食鹽未經處理的,違法經營次數累計計算;行為人非法經營是否盈利,不影響犯罪構成。第四條以非碘鹽作為碘鹽或者以工業鹽等非碘鹽作為食鹽進行非法經營,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犯罪的,依照從重處罰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五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鹽業管理職務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其非法經營行為已構成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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