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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下級人民檢察院能否對上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不起訴的決定提出復議的批復。

1.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下級人民檢察院必須執行。下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有錯誤或者對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執行的同時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報告。二是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有不同意見。法律、司法解釋設定復議程序或者再審程序的,可以向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復議請求或者提交再審;法律、司法解釋沒有復議程序、復審程序的,不能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復議、復審。三、根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下級人民檢察院可以對上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請求復議;上級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決定未經檢察委員會討論,不屬於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可以提請復議的情形的,下級人民檢察院不得將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提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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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5 12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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