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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關於行政案件申請再審的規定

法律分析:申請再審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申請再審人是生效裁判文書列名的當事人,或者因不可歸責於他的原因而未被裁判文書列名為當事人,但與該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二)受理再審申請的法院是作出生效判決的上壹級人民法院;(3)申請再審的判決屬於行政訴訟法第九十條規定的生效判決;(四)申請再審的理由屬於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壹條規定的情形。為保障當事人依法申請再審的權利,規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申請再審案件,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提起行政申請再審程序的規定》。

第壹條申請再審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申請再審人是生效裁判文書列名的當事人,或者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原因未被列入裁判文書列名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但與該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二)受理再審申請的法院是作出生效判決的上壹級人民法院;(3)申請再審的判決屬於行政訴訟法第九十條規定的生效判決;(四)申請再審的理由屬於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壹條規定的情形。

第二條申請再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壹)申請再審被駁回後重新立案的;(二)提出再審判決、裁定的申請;(三)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決定後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前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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