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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對證據規則的司法解釋

第壹,證據法的司法認知範圍是:

(壹)眾所周知的事實;

(2)自然規律和定理;

(三)根據法律或者已知的事實以及日常生活經驗的規則可以推斷的其他事實;

二、最高法院行政訴訟證據可以直接認定:

1,眾所周知的事實;

2.自然法則和定理;

3.根據法律推定的事實;

4.依法證明的事實;

三、最高法院要求,為了使記錄的證據成為判決的依據,必須滿足兩個條件:

1.記錄證據的獲取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當時雙方的談話不受限制。是有意識的自由、善意和必要的表現,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

2.錄音證據具有良好的錄音技術條件,說話人身份清楚,內容明確,客觀、真實、連貫,未被編輯、偽造,內容未被更改。毫無疑問,它得到了其他證據的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及時提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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