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作出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或者其他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處分決定,應當提交校長辦公會議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題會議研究決定,並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壹條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兒童可推遲至七周歲。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期入學或者休學的,應當向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第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鄉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幫助其解決接受義務教育的困難,並采取措施防止適齡兒童、少年輟學。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