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收耕地補償標準,旱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水田9萬元,菜地654.38+0.5萬元;
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旱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水田9.9萬元,菜地654.38+05.6萬元;
3.征用林地和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4、征用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654.38+0.36萬元;
5.征用庫車集、荒山、荒地、荒灘、廢溝、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土地征用的條件如下:
1,征用土地必須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
2.土地征收是壹種政府行為,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征收土地;
3.必須依法獲得批準。征用農用地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事先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國家征用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4.被征地單位必須依法給予補償。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5、征地行為必須公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用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並公布該地區的綜合地價確定。區域綜合地價的制定應當綜合考慮原土地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三年調整或重新公布壹次。征用農用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以外的土地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