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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火作業有哪些程序,周圍如何防範?

法律分析:施工作業用火必須得到安全環保管理部門的批準,取得動火證後才能開始作業。消防合格證只在指定地點和限定時間內有效。禁止在有火災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如確需動用明火,應事先向消防部門辦理審批手續,並采取嚴格的消防措施,確保安全。生產、生活用火須經消防安全員領導批準,作業前辦理用火手續,並配備相應的看火員。看火人應隨身攜帶滅火器材,在焊接過程中不得離開崗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二十壹條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和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進行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並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經營者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從事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壹)指使或者強迫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二)因過失造成火災的;(三)火災發生後停止報警,或者負責報告的人員未及時報警的;(四)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五)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消防救援機構查封的場所和部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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