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物權,經依法登記後生效;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
《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條例》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讓給他人的行為。
前款所稱其他合法手段主要包括下列行為:
(壹)以房地產入股,與他人共同設立企業法人,房地產權屬發生變化的;
(二)壹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壹方或多方提供資金共同開發經營房地產,使房地產權屬發生變化的;
(三)因企業收購、兼並或合並,房地產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四)以不動產清償債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