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壹條本規定所稱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融資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以及因貸款及其他相關金融業務發生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十條法人之間、非法人組織之間以及法人與非法人組織之間因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民法通則》第壹百四十六條、第壹百五十三條、第壹百五十四條以及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