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權力是指行政行為壹旦成立,無論合法與否,都被推定為合法,並要求壹切機關、組織和個人予以尊重的法律效力。公力是推定或假設的法律效果。行政行為在被有關當局取消或改變之前被推定為合法,因為它們是非法的,並要求公眾尊重它們。公權力是相對的,在重大或者明顯違法的情況下,行政行為自作出時起無效。
2.確定性是指行政行為壹旦成立,除非有法定機關的合法規定,不得任意變更或撤銷。確定性力量包括形式確定性和實質確定性。形式確定性是指行政行為壹旦作出,相對人不得任意變更或要求變更行政行為。實質確定性是指行政行為壹旦作出,非經法定程序,行政主體不得隨意變更或撤銷。
3.約束力是指行政行為生效後,對相關行政相對人和行政主體產生的約束和制約的法律效力。約束力是壹種約束力和限制力,即要求遵守的法律效力。這種約束力不僅延伸到相關的行政相對人,而且延伸到作出該行為的行政主體以及所有其他行政主體和工作人員。但約束力對其他行政相對人沒有影響。
4.執行力是指貫徹戰略意圖,實現預定目標的作戰能力。是將企業戰略和規劃轉化為效益和成果的關鍵。執行力包括完成任務的意願,完成任務的能力,完成任務的程度。
執行力對於團隊來說,執行力就是戰鬥力;對於企業來說,執行力就是管理能力。衡量執行力的標準是按時、按質、按量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務;對於企業來說,就是在預定的時間內完成企業的戰略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