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好,如果妳對法院的判決不服,可以上訴,但是如果法院已經開始執行了,可以對法院的判決提出上訴嗎?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如果執行程序進行,就意味著判決已經生效,也就意味著不能再進行上訴。如果可以上訴,說明判決沒有生效,不能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必須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由於對方在上訴期內已經上訴,如果法院受理,也就是以前的判決或者裁定沒有生效。不能申請強制執行。而申請執行的前提是對方不履行生效判決或裁定的法律義務。如果對方願意履行,不存在申請強制執行的問題。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上訴,但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如果發現有錯誤,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