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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的女兒患有嚴重的精神疾病。父親可以立遺囑把所有財產留給兒子嗎?

家家有本難念的經。小時候,我和姐姐經常吵架,還會打打鬧鬧,把自己弄得青壹塊紫壹塊的。至於我們的學習成績,我爸媽經常要操心。他們會希望我們好好學習,考個好大學實現夢想,但是我們年輕的時候自然意識不到這些有多重要。但是和壹些家庭相比,我們還是很幸福的。在壹些家庭中,會有壹個女兒和壹個患有嚴重精神疾病的兒子。他們必須時刻註意女兒。等女兒出嫁了,父母肯定就放心了,想著結婚。父親想把自己所有的遺囑都給兒子,這是不能接受的。

父親不應該這麽做。針對上述情況,我國有具體的法律規定來應對。我國《繼承法》明確提出,遺囑應當賦予沒有生活來源、缺乏獨立能力的繼承人保留壹定份額的遺產。父親可能認為女兒已經結婚了,她也有嚴重的精神疾病。那之後的遺產恐怕就全歸女婿了。他把這壹切都留給兒子是錯誤的。

此外,法律還規定了如果遺囑人未能為自己的繼承人保留遺產的解決辦法。這時候遺產處置壹定要給這部分人留下必要的份額,剩下的可以根據遺囑進行分配。接受遺產的權利是任何人都不能損害的,所以父親不能這麽做,即使做了,法律也會為女兒保留相應的遺產份額。

關愛孩子,本質上是父母愛孩子。可能有人會說,父親重男輕女,因為這在我們的生活中很常見。姐妹要自己掏錢給弟弟結婚,“幫弟弟”等等。但是常見不代表這就是正確的。我們是平等的。我們應該爭取自己的權益,用法律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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