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不應該這麽做。針對上述情況,我國有具體的法律規定來應對。我國《繼承法》明確提出,遺囑應當賦予沒有生活來源、缺乏獨立能力的繼承人保留壹定份額的遺產。父親可能認為女兒已經結婚了,她也有嚴重的精神疾病。那之後的遺產恐怕就全歸女婿了。他把這壹切都留給兒子是錯誤的。
此外,法律還規定了如果遺囑人未能為自己的繼承人保留遺產的解決辦法。這時候遺產處置壹定要給這部分人留下必要的份額,剩下的可以根據遺囑進行分配。接受遺產的權利是任何人都不能損害的,所以父親不能這麽做,即使做了,法律也會為女兒保留相應的遺產份額。
關愛孩子,本質上是父母愛孩子。可能有人會說,父親重男輕女,因為這在我們的生活中很常見。姐妹要自己掏錢給弟弟結婚,“幫弟弟”等等。但是常見不代表這就是正確的。我們是平等的。我們應該爭取自己的權益,用法律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