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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仲裁時效規定

最新的仲裁時效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為壹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壹方主張對方權利,仲裁時效期間中斷的,仲裁時效期間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導致仲裁時效中止的,仲裁時效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和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壹方當事人主張對方當事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有關部門進行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仲裁時效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期限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因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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