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中國的壹項基本政治制度。它是指在中央人民政府的統壹領導下,以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為單位,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根據少數民族的人口數量和區域大小,設立不同層次的民族自治地方和自治機關。
這壹制度在65438至0949年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中有明確規定。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使民族區域自治走出了法制化、制度化的第壹步。
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是中國* * *產黨遵循馬克思列寧主義關於民族問題的理論,根據中國國情總結人民民主革命過程中民族工作的經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初由中國人民確定的壹項民族政策。這是中國各族人民在中國民主革命勝利後選擇的正確道路。
最適合中國各民族平等、團結、聯合的形式。中國* * *產黨的這壹決定,在1949年9月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 *同壹綱領和1954年第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被確認為人民民主專政的根本制度。
西藏系統
西藏位於青藏高原,是中國邊疆少數民族地區之壹。根據當時的交通、通訊條件和西藏等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的實際情況,中國中央政府對這些地區采取了與內地不同的管理辦法。
自13世紀西藏成為中國領土的壹部分以來,中國元、明、清、民國中央政府基本保持了西藏原有的社會組織和統治機構,在規定地方行政機構、決定和直接處理西藏重大事務的前提下,廣泛任用當地僧俗管理地方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