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總局發布的《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最終解釋權”為借口侵害消費者權益。
立法條例
在立法規制中,以實體法規制格式條款是最有效的方法,也是行政規制和司法規制的基礎。國內外對格式條款的立法體例無非是兩種形式:“壹種是規範格式條款的相關規定散見於各種單行法中,由民法等壹部上位法統壹。
其次,除了上位法對格式條款的抽象規定外,還制定了專門規範格式條款的法律法規。我國應采取兩種立法體例:壹是在民事基本法中對格式條款制定概括性、原則性的規定;二是在基本法之外單獨制定壹部關於格式條款的法律,對格式條款作出詳細具體的規定。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最終解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