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建築業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因承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損失的,建築施工企業與使用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責任。
確定貸款資格的標準如下:
1.沒有從事建築活動資質的個人、合夥組織或者企業以具有從事建築活動資質的建築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
2.資質低的施工企業以資質高的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3.不具備工程總承包資質的施工企業以具有工程總承包資質的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
4.有資質的建築企業通過名義上的合資、合作、內部承包等方式,變相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承攬工程。
綜上所述,借用他人資質,允許他人使用自己資質,借用人和使用人均應承擔連帶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五條
承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並可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接工程的,予以取締,並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並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