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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出口退稅政策

法律主觀性:

我國出口退稅政策:出口退稅是指將國內對出口商品征收的稅款部分或全部返還給出口商的壹種措施,這也是國際慣例。1994年6月65438+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出口商品的增值稅稅率為零。對於出口商品,不僅在出口階段不征稅,而且稅務機關還要退還商品在國內生產和流通過程中已經繳納的稅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稅的價格進入國際市場。《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出口貨物適用退(免)稅的,納稅人應當向海關辦理出口手續,並在規定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期內,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出口貨物的退(免)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出口貨物在退稅後退運或者退運的,納稅人應當依法繳納已退稅款。增值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法律客觀性:

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主管海關不能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出具確認意見的,應當向減免稅申請人說明理由:

(2)需要對貨物進行檢測鑒定,以確定其是否符合相關進出口稅收優惠政策。

有本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主管海關應當自情形消除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進出口貨物征稅、減免稅確認意見,並出具《征免稅確認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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