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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高鐵攜帶物品的規定

法律分析:高鐵攜帶物品有以下規定:

1.不得攜帶下列槍支、子彈及主要零部件;

2.不要攜帶下列爆炸物;

3.不要攜帶以下電器;

4.不要攜帶下列易燃易爆物品;

5.不得攜帶下列有毒、腐蝕性、放射性、傳染性等危險品;

6.請不要攜帶下列危及列車運行安全或公共衛生的物品;

7.限量攜帶以下物品:指甲油、去光劑、染發劑不超過20ml冷燙精、摩絲、發膠、殺蟲劑、空氣清新劑等不超過120ml的自噴式壓力容器;2小盒安全火柴;2普通打火機;

8.旅客攜帶的其他違禁和限帶物品,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辦理;

9.違反規定攜帶上述物品的,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法律依據:《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旅客應當接受並配合鐵路運輸企業在車站、列車實施的安全檢查,不得非法攜帶、攜帶管制器具,不得非法攜帶、托運煙花爆竹、槍支彈藥等危險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

禁止或者限制攜帶物品的種類和數量由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公安機關規定,並在車站、列車等場所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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