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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預付款規定

法律解析:外貿企業會計部門在貨物裝運前,必須收到國外客戶按合同規定的數量和價格匯來的款項後,才能辦理裝運手續。會計部門收到預付款後,會通過通知的方式通知業務部門,以便在收到的貨款或剩余金額內掌握發貨。收到出口發票時,應與客戶預收的外匯賬戶金額進行核對。如發現超出部分,應及時與相關業務部門聯系,可通過銀行托收或匯款的方式進行清算。預收外匯賬戶余額也要及時與客戶結算。

指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從采購單位預收的全部或部分貨款。預付貨款是賣方根據合同或協議,在發出貨物之前,預先向買方收取部分或全部貨款的壹種信用行為。即賣方先向買方借壹筆錢,然後用貨物歸還,這也是賣方的壹種短期融資方式。預付款通常是買家在購買供不應求的商品時願意采用的壹種方式,以此獲得對商品的索賠權。對於生產周期長、價格高的商品,賣家往往需要提前收到買家的貨款,以緩解公司占用資金過多的矛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第五十三條海關對依法允許進出口的貨物和進出境物品征收關稅。

第六十二條進出口貨物、進出境物品放行後,海關發現少征稅款或者漏征稅款的,應當自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或者放行貨物、物品之日起1年內補征稅款。因納稅義務人違規造成少繳、漏繳的,海關可以在三年內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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