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醫療保險“三個目錄”包括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三個目錄不是壹成不變的,而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變化、調整和完善的。
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
指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參保人員藥品費用和加強醫療保險醫療服務管理的政策依據和標準。
診療項目目錄:
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時,由物價部門制定臨床診療收費標準,從而規範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的診療項目。實踐中通過制定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來確定。
醫療服務設施標準:
在提供住院等醫療服務過程中,應當選擇必要的醫療服務設施和環境作為醫療保險的保障範圍。實踐中通過制定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設施標準來確定。為規範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各省市也制定了相應措施,保障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需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