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專利侵權發生後,通常有三種解決方式:1。協商和解:專利權人和被控侵權人雙方可以通過自行協商或者其他第三方調解、調停達成和解協議,解決爭議。提出協商意向時壹般可以向侵權人發出侵權警告函,但警告函具有威懾作用,不具有法律約束力。2.行政調查:專利權人在掌握初步證據的情況下,可以向專利局等相關行政部門舉報,由他們采取行政措施,對侵權人的侵權行為進行調查核實,並對是否侵權做出認定。在行政調查過程中,有關專利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有關當事人的申請,對專利侵權民事責任進行調解。3.向法院提起訴訟:專利權人也可以向侵權行為地、被告所在地等相關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條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專利,即侵犯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時,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權利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應當事人的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就專利侵權賠償金額進行調解。協商解決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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