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情節不嚴重的,可能只是行政處罰;
2.故意制作虛假證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能第二次改變我的陳述嗎?
該語句可以再次更改。詢問筆錄應當由被詢問人核對,並向沒有閱讀能力的人宣讀。記錄有錯誤或者遺漏的,應當允許被詢問人更正或者補充,並要求其在修改的地方按手印。被詢問人確認記錄無誤後,應當在詢問記錄上逐頁簽名或者按指印。拒絕簽名和按指紋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員故意對案件重要的情況作虛假的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