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使用權是產權嗎?有必要付錢嗎?如果答案是肯定的,當然是買賣合同。關於主體,妳要知道國家機關是可以成為民事活動的主體的。
至於A是不是侵權,妳要看因果關系,侵權和結果之間必須有直接的因果關系。A的因果關系幾經轉折。
2、A導致繼承的開始,B是債權債務的壹般接受,C是不當得利,D是社會生活中人際交往的常態,屬於人情世故,不考慮民法。
3,A的錯誤在於根本不是附條件的民事行為。附條件的民事行為以民事效果為目的,條件引起的效果有有效的也有無效的。看甲乙雙方的確認函,是不是不還錢的意思?不是,只是說怎麽還錢。
4.能產生意思表示效力的默示行為只存在於兩種情況:壹是法律明確規定,二是雙方事先約定。請看D是否還是要約。如果妳不答應他連共識都不算,是不是可以說屬於第二種情況?
5.註冊主義被廣泛采用。小學生有這個常識沒有錯,大學生不詳細分析就錯了。這壹檢驗依據的法律是“當事人約定將辦理登記備案手續作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壹方已履行主要義務的,對方接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