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承包地變更登記
未在結婚地取得承包地的,不在原居住地收回承包地,按規定進行登記。
承包方個人承包土地登記
1998第二輪土地承包後,承包方分戶的,按照家庭承包後各方占有土地的現狀進行登記,按照分戶數量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如有爭議,當事人應在註冊前協商解決。全家註銷土地,收回集體,按機動處理;家庭成員結婚、遷出、死亡或者失蹤的,仍按原地區登記到戶。
進城落戶農民的承包土地登記
農民全家遷入設區的市,成為非農業人口的,收回該農民家庭承包地,不參加登記;全家遷入城鎮並有固定收入,自願申請放棄承包的,可以收回該農戶的家庭承包地,不予登記;如果全家遷入城鎮,沒有固定收入,該戶仍保留承包地,需要確權登記。
戶籍承包地登記
農民全家遷入外地城鎮,在當地取得承包地的,收回居住地承包地,按集體流動管理,不納入承包地經營權登記。未在遷入鄉鎮取得承包地的,應當進行確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