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關於車位使用權轉讓的約定,要從兩個方面來分析。首先,協議是有效的。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首先滿足業主的需求。關於建築區劃內車位、車庫的歸屬,除占用道路或者其他業主所有的場地的車位屬於業主所有外,其他車位、車庫由當事人通過出賣、贈與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承認小區車位可以作為獨立交易的標的,故車位使用權轉讓的約定有效。其次,轉讓車位使用權的性質應認定為租賃合同。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於租賃合同的相關規定,其中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不過也不是完全禁止出租20年以上。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超過20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條建築區劃內規劃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所有權,由當事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租賃的方式約定。
占用業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車位,歸業主所有。
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