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通則》第117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權人還應當賠償損失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受損車輛停駛造成的損失的批復》規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人要求賠償受損車輛修理期間停駛損失的,由交通事故責任人予以賠償。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5條第3項規定,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活動的車輛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停電損失是否屬於間接損失,這裏不明確,有爭議。我國民法理論壹般將損失分為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停運損失是可利用利益的損失,而不是所謂的間接損失。現有福利的損失是未來的事。交通事故發生後,壹方將被迫停止正常的貨物運輸或旅客運輸經營活動,遭受損失。可用利益的損失是確定的,即可以用金錢來計算和衡量;可得利益的損失是實實在在的,即必然的、有意義的,而不是推測的、抽象的、假設的,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
根據上述相關規定,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應當對正在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的車輛停駛造成的合理損失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