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疫苗,是指為預防和控制傳染病的發生和流行,用於人體預防接種的疫苗類預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分為兩類。第壹類疫苗,是指政府向公民免費提供的,公民應當按照政府規定接受的疫苗,包括國家免疫規劃確定的疫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實施國家免疫規劃中增加的疫苗,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衛生主管部門組織的用於應急接種或者群體性接種的疫苗;第二類疫苗是指公民自費、自願接種的其他疫苗。
第九條國家支持和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預防接種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相關制度,方便單位和個人參與預防接種工作的宣傳、教育和捐贈等活動。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預防接種相關宣傳教育,協助組織居民、村民接種第壹類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