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主欄壹般是負責人(家長)。男女平等。他們可以是丈夫或妻子。如果要變更戶主,原戶主和新戶主可以攜帶戶口簿和(有的地方要村居委會出具證明)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辦理變更登記。《戶口登記條例》只規定負責人是戶主。至於誰是壹家之主,沒有規定,由夫妻雙方協商。
戶籍以戶為單位。與監督者同住的人為壹戶,監督者為戶主。壹個獨立的家庭,由我當家。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公共* * *宿舍的戶口* *設立分戶或單獨戶口。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籍。
戶口簿使用註意事項:
1,戶口簿具有證明公民身份和家庭成員關系的法律效力,是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戶口調查核實的主要依據。戶口登記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戶口調查核實時,戶主或者家庭成員應當主動提交戶口簿。
2.戶主應妥善保管居民戶口簿,嚴禁私自塗改、轉讓、出借。如有遺失,必須立即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
3.戶口簿登記權屬於戶口登記機關,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簿上作任何記載。
4.如有人員增減或登記事項變更,住戶應持戶口簿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
5.全家遷出戶籍管轄地的,應當將戶口簿交至戶口登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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