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法人和其他組織送達訴訟文書時,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等負責人。或者受送達人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視為送達;
二是受送達人拒絕接收訴訟文書,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代表及其見證人不願意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將送達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的,視為送達;
3.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受送達人或者其代理人送達。受送達人是訴訟代理人,代理人是代理人的,留置送達;調解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不得留置。當事人因故不能簽收的,可以由其指定的代理人簽收。
4.如果通過郵寄送達,應附有收據。掛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收件日期。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不壹致,或者回執未寄回的,以掛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五、委托其他人民法院送達的,委托法院應當出具委托書,並附需要送達的訴訟文書和送達回證,以受送達人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六、訴訟文書的送達移交給有關單位的,以收到送達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七、公告送達後,可以張貼在人民法院公告欄、收件人原住所,或者刊登在報紙上。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當以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
八、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時,當事人拒絕在判決書、裁定書上簽名的,應當記入量刑筆錄,視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