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十八條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相關的資質證明和業績,並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國家對投標人資格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歧視潛在投標人。
第三十三條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投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騙取中標。
第四十壹條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綜合評價標準;
(二)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只不過投標價格低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