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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投標法》中關於低價中標的規定

法律分析:“低價中標”這個詞有兩種可能的情況。第壹種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低價中標,這是法律允許的限度等低價,也稱為最低評標價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的所有實質性要求,投標價格最低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第二種投標是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的低價投標,屬於低於成本的投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所不允許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十八條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相關的資質證明和業績,並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國家對投標人資格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歧視潛在投標人。

第三十三條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投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騙取中標。

第四十壹條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綜合評價標準;

(二)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只不過投標價格低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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