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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離婚子女監護權的法律規定

關於離婚子女監護權的法律規定如下:

1.父母離婚後,父母仍是子女的自然監護人,雙方仍有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2.監護的內容是代表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3.其他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三十四條監護人的義務和權利及臨時生活照料辦法監護人的義務是代表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因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生活無人照管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4條* * *父母離婚後的子女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滅。離婚後,孩子還是父母雙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撫養。離婚後,父母仍有權利和義務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離婚後,不滿兩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對於已滿二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未能就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本著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則判決。年滿八周歲的兒童應當尊重他們的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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