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發布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定義(第2條),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被各種社群、群體、有時是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壹部分的各種社會實踐、概念表達、表現形式、知識、技能及相關工具、物品、手工藝品和文化遺址。這種非物質文化遺產代代相傳,並在社區和群體對周圍環境的適應以及與自然和歷史的互動中不斷得到再創造,為這些社區和群體提供了認同感和連續性,從而增強了對文化多樣性和人類創造力的尊重。
為規範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國務院印發了《關於加強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通知》,制定了“國家+省+市+縣”四級保護體系,要求各地、各有關部門貫徹“保護第壹、搶救第壹、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工作方針,切實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按照文化部規劃的“國家+省+市+縣”四級保護體系,各省、直轄市、自治區也都建立了自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並逐步擴展到市/縣。
更多詳情,請參閱王文章主編、教育科學出版社出版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概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