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債的法律規定是:債務人不履行人民法院就債務作出的判決後,拒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的,經債權人申請,可以對債務人名下的合法財產強制執行,拍賣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壹十條* *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的,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約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協議。抵押權人與抵押人不能就實現抵押權的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或者變賣抵押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條* * *當事人之間互負債務,且債務的標的物種類、質量相同的,任何壹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所負的債務抵銷;但是,根據債務的性質、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規定,不得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