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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嫌疑人沒有義務做不利於自己的證言?

嫌疑人沒有義務自證其罪有幾個原因:

1,為了保障人權。

拒絕強迫自證其罪原則所體現的權利,是被告作為訴訟主體所享有的訴訟權利中最基本的保護自己的權利。

2.為了程序正義。

在刑事訴訟中,公安、司法機關起主導作用,控制著整個訴訟過程的運行,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相關證人都參與其中,很難真正發揮他們的主體作用,處於被動地位。因此,正當的刑事法律程序在整個刑事訴訟中尤為重要,是現代刑事司法所不可或缺的。

不被強迫作不利於自己的證言原則是正當刑事法律程序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對規範公安司法機關的訴訟行為,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相關證人的主體地位,實現程序正義具有積極的作用。不擇手段實現實體正義,強行自證其罪,是現代司法文明所拒絕的

參考法律如下:

2012全國人大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十五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以及犯罪情節嚴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明自己有罪。我們必須確保所有與此案有關或知道此案的公民都有條件客觀充分地提供證據,除特殊情況外,可以招募他們協助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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