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單壹來源的應用

單壹來源的應用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31條,單壹來源采購有三個適用條件:

壹、只能向單壹供應商采購,且《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貨物或者服務使用不可替代的專利、專有技術,或者公共服務有特殊要求,導致只能向特定供應商采購的;

第二,很容易理解,在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下,不可能向其他供應商采購。例如,如果有洪水、戰爭、新冠肺炎疫情等。,開標已經來不及了,只能從近到快采購;

三、必須保證原采購項目或服務要求的壹致性,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采購,且追加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10%。這壹條很好理解,比如從外地購買某些設備零部件,可能導致設備運行故障和不可預知的風險。

那麽使用單壹來源采購需要註意什麽呢?除了不可預見的情況,盡量不要使用單壹來源采購。確需采用單壹來源采購的,采購前應充分了解所采購貨物和技術服務的相關市場情況,以便與供應商就價格和技術要求進行充分協商,提高儀表定價能力。其次,相關審批部門應嚴格控制采購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和數量。對於招標代理機構來說,要按照政府采購法的相關規定設計單壹來源采購文本,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售後服務,做好招標代理工作。

  • 上一篇:如何正確經營大學食堂?
  • 下一篇:17歲打人有什麽後果?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