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確立居住權,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2.設立居住權,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
3.居住權應免費確立,除非雙方另有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人享有按照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居住和生活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居留權合同。
常駐合同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住所所在地;
(3)生活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的期限;
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是在登記時確立的。
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不得轉讓和繼承。具有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居留權期滿或者權利人死亡,居留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百五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自動續期。續展費的繳納或者減繳,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的續期,應當依法辦理。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不動產的權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百五十八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對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並返還相應的出讓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