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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維護項目審批流程

法律分析:1。更新改造項目所在單位應提交更新改造項目立項申請報告,列明資金來源。

2.資產與後勤管理處組織人員進行現場考察,進行可行性論證和工程預算,經主任和分管負責人批準後,委托設計、工程預算和工程量清單。

3.對需要用戶直接委托的建設項目,項目金額在5萬元以下的,用戶應將直接委托報告及相關材料報總監審批,並在簽訂合同和施工前將草案報送監理部;5萬元(含)以上需招標的,應先提出招標申請,經分管領導簽批後簽訂合同和施工。

4.在實際施工中,工程造價占原合同價的65,438+00%以上(含)或因施工圖紙和所用材料的變更而增加的費用達到30萬元(含)以上的,用人單位必須提交增量工程報告,說明增量工作的原因和內容,由我處和審計處提出草案,經校領導批準後實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十五條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組織由法律規定。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設立自治機關。自治機關的組織和工作,根據憲法第三章第五節、第六節規定的基本原則,由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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