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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評標的依據和範圍是什麽?

法律分析:1。在招投標活動中,有關招投標的法律法規規定,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利害關系人有權提出異議和投訴。關於如何處理異議和投訴處理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了重新招標和重新評標兩種不同的方式。在招投標實踐中,壹些地方立法在此基礎上創設了復審程序,作為重新評審的補充,提高了中標率,彌補了制度上的漏洞。

2.根據《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招標活動中,在壹定條件下,會啟動重新招標或重新評標程序。但是,重新招標適用的具體條件、主體和程序並不明確。在各地招投標的立法實踐中,壹些地方創設了重新評標的審查程序。在招標活動中,正確選擇評審、重新評審和重新招標,對於維護招標活動的公平與合法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依據:《招標投標法》第64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違反本法規定,中標無效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中標條件從剩余的投標人中重新確定中標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進行招標。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二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活動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對中標結果產生實質性影響,且無法采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的,招標、投標、中標無效,應當依法重新進行招標或者評標。從上述法律法規可以看出,投標無效後,可以選擇重新招標或者重新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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