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法》規定,辭職的公務員或者曾任領導成員的退休公務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受聘於與原工作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其他公務員離職後兩年內不得從事與原工作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國家公務員的基本養老金也應適時調整。調整方法是:
國家統壹調整生活必需品價格時,退休公務員可以按照納入在職國家公務員基本工資的補貼金額增加養老金;在職公務員根據企業內同等人員的工資水平和物價變動指數調整工資標準時,退休公務員可根據調整工資標準的幅度提高基本養老金標準。
安置原則
壹是堅持就地安置為主的原則。長期以來,我國本著控制大中城市人口增長的精神,對退休人員的安置做了壹些規定。
實踐證明,過多地異地安置退休人員,不僅耗費大量人力、物力、財力,也不利於退休人員的晚年生活。特別是隨著住房、醫療等制度的改革,異地安置的矛盾更加突出,安置成本巨大,往往存在很多難以解決的困難。
二是少數退休公務員就地安置確實有困難的,要體現適當照顧的原則。比如,對於在邊遠、高原、沙漠等特別困難地區工作的國家公務員,其退休安置地點可以根據不同情況給予照顧。
以上內容是指:
百度百科-國家公務員退休制度